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權責清單 |
行政職權編碼 |
411400151003 |
行政職權名稱 |
權限內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核 (批) |
職權類別 |
行政許可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span lang="EN-US">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钡谑粭l:“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三)施工勞務資質;(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span lang="EN-US">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豫政〔2018〕21號)“附件1 省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19項:“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批準河南省開展工程保證制度和優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試點的函》(建辦市函〔2017〕759號),將下列許可權限下放省轄市和部分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下放后保留項目名稱不變?!?/span> |
實施對象 |
企業法人 |
實施機構 |
建筑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實施部門 |
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 |
申請材料 |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一份; 2.營業執照信息; 3.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4.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5.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信息; 6.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7.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8.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9.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10.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11. 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原件或原件掃描件一份。 |
辦理環節和責任事項 |
1.受理: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2.審查: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審查材料;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人員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3.決定:作出決定,核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對于不予行政許可的,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4.送達:制作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
5.事后監管:加強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被許可人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定時限 |
7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40個工作日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受理地點 |
商丘市南京路東段1號商丘市行政服務中心三樓住建局窗口 |
服務電話 |
0370-3660583 |
投訴機構 |
監察室 |
投訴電話 |
0370-3390811 |
備注 |
? |